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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荷兰避税的指令

更新于 19 年 2024 月 XNUMX 日

荷兰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是其积极参与OECD应对利润转移和基础侵蚀(BEPS)项目的前提。 经合组织已经就BEPS达成了协议,所有成员都参与实施。 因此 荷兰应据此颁布法律。 

由于对该项目的支持,该国在1生效的税收法规中修改了创新框制度。st 2017年1月。 荷兰对所谓的“多边文书”持保留态度,无论其对某些要点有何保留。

转让定价文档和CbC报告,主文件和本地文件

经合组织关于国别报告的一揽子实施计划是与BEPS相关的立法的一个例子。 报告要求主要用于参与国税务机关进行风险评估的目的。

根据OECD的报告,营业额超过750百万欧元的跨国企业(MNE)将被要求在其最终母公司所在的州提交CbC报告。 然后,地方税务机关应与参加协议的其他有关国家的机关交换所获得的信息,以相互交换这种报告。

此外,最终的经合组织报告要求跨国公司内的每个公司在其行政部门保存本地和主文件。 主文件包含有关整个企业的转让定价的信息,而本地文件则表示本地企业在企业内部的交易。 所有举报的信息均应严格保密,并且不得公开获取。

荷兰已通过立法来实施CbC报告包,并与其中规定的方法和系统相对应。 此外,总营业额≤50百万欧元的荷兰企业也需要保留主文件和本地文件。

如上所述,只有跨国企业的母公司才有义务提交CbC报告。 营业额等于或超过750百万欧元的跨国企业中包含的任何荷兰实体,都必须向税务机关发送通知,指定代理人还是最终母公司将提交CbC报告。 另外,它还必须说明哪个实体将提交报告以及该报告的居住地是为了纳税。 发送此通知的截止日期是会计年度结束。

此外,需要提交CbC报告的荷兰公司必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十二个月内提交报告。 主文件和本地文件应在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之前在公司行政部门提供。

针对避税做法的指令

2016在7月,欧盟通过了2016 / 1164指令,规定了直接影响内部市场运作的避税行为规则。 它包括一些反避税措施。 这些与出口税,利息扣除,反滥用和受控外国公司有关。

该指令还提供了规则,以解决由于使用混合实体或工具而导致的欧盟成员国之间的不匹配问题。 它的规定必须自31,2018年12月起转移到所有MS,并自1月1,2019年起应用。 关于退出税规则有一个例外,该例外应自31,2019年12月开始转换,并于1月1,2020年开始应用。 作为欧盟的成员国,荷兰也必须执行该指令。

除了理事会指令2016 / 1164的规定外,EC在其欧洲税制改革计划中还提出了MS与非欧盟国家之间不匹配的规则。 2017,952,通过了关于与第三国的混合不匹配的理事会指令(EU)2016 / 1164,对指令(EU)29 / 2017进行了修订。 尚不清楚荷兰将如何执行这两个指令。

通用合并公司税基(CCCTB)项目

从2021开始,欧盟委员会的税制改革提议包括针对MS的强制性CCCTB。 这个项目非常类似于2011关于CCCTB引入的建议。 其目的是实现欧盟公司税收的统一,并为在多边公司之间分配公司收入提供一个公式。 CCCTB项目采用两步法。 拟议的第一步是从2019开始引入通用公司税基。 目的是使MS之间的CTB计算保持一致。

成员国是否会批准公司税基提案以及何时以及如何在欧盟一级实施这些提案还有待观察,从而引发新的荷兰立法。 无论如何,关于欧盟的税收问题,CTB是一个严肃的讨论问题。

国家补助

欧共体最近开始调查是否特别 税收协定 企业与国家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违反了欧盟的国家援助规定。 欧共体已经得出结论,认为 税务条例 代表非法的国家援助。 关于荷兰的税收裁定也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州政府已向欧洲法院提起上诉,反对这一决定。

预计欧共体还将考虑其他税收协定。 然而,委员会特别指出,荷兰的税收裁定不会有系统的违规行为。 该国政府认为,税收裁定的一般做法不包括国家援助,前提是该裁定与国家税收法律相一致。 税收裁定旨在为纳税人提供先进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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